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程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1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程豪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被告犯罪所得已經被害人領回,且賠償被
害人新臺幣6百元,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賠償協議書各1份在
卷可稽(見偵卷第35、39頁),本院於量刑時已併予審酌,且
不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0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