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1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羅珮婷羅珮庭羅韋婷
訴訟代理人  黃舜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7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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