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5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凱杰 (原名 陳膺洲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5225號准許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併提出
繳款明細,勿僅有最後一期),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