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健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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