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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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投簡字第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隆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貳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18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
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約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
繳納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被告未依約繳納,經催討亦置不理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債務到期。迄至104年10月31
日止,被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49,920元及利息未
清償。萬泰銀行已自103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
: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稱: 伊有 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尚欠原
告所主張之本金、利息未清償,希望過年後能還多少就還多
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
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
紙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訴訟費1,76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
,依職權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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