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江至欣
被 告 蔡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
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