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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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 黃茂生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 陸仟 肆佰捌拾肆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SU一0三五七三│六││││有限公司松隆分行│││四││├─┼─────────┼────────┼─────────┼───────────┼────────┼────────────┤│2│黃茂生│台北商業銀行股份│陸仟參佰肆拾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SU一0三五七三│七││││有限公司松隆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