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 李端華 送達代收人 陳美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素真 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3,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1,019平方公尺=4,99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