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徐依筠 即 徐彩虹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興國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二、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黃興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