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溫仲崑
一、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林保儀 間裁定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然並未據聲請人依法預納。
二、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
三、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相對人之正確住、居所,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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