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繆士傑 相對人 李東霖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