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靜忠 、林**間請求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9
1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建號133
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不得隱匿)。
二、提出相對人林**之戶籍謄本,並補正林**之全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