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一號
原告乙○○
丙○○丁○○被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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