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寬憲
被 告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代辦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依卷附國外專利案
件委任契約書第八條約定,就本件委任契約所生之訴訟,合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