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他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鄭如意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被 告 林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因訴外人 牛淑惠 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而於102年7月22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易字227號、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0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並經調卷查明。 爰依 之聲請或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