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徐銘辰 (原名 徐柏霖 、 徐培鈞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楊梅市南高山頂二之一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狀應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