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抗告人 吳緣 相對人 吳武德
吳耀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則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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