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襄琦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一百年度消債全字第八號保全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第一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更生事件,另向本院聲請就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保全處分,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消債全字第8號裁定准其部分保全之聲請,然聲請人所為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駁回在案,則上開本院所為之保全處分自已失其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撤銷上開准許保全處分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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