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應於上訴期間屆滿貳拾日後伍日內即民國壹零壹年參月貳拾陸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0000-000000A所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在案。被告於101年2月16日收受上開判決書後,於101年2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5日內即101年3月26日(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5日原為101年3月25日,惟該日為國定假日,故延至101年3月26日屆滿)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蘇碧珠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