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4號聲請人 呂理胡 律師(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呂理胡律師擔任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財團財產之難易、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長短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寶公司)於民國97年3月12日經本院裁定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經選任為破產管理人後隨即進行:⒈拍賣處理新寶公司廠房內之動產,收取價金新台幣(下除稱美金外,均同)212萬3,690元。⒉於廠房執行拍賣前,先為代行出租收取租金211萬4,521元。⒊收取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內存款143萬3,282元。⒋於97年5月間,親至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與當地分公司經理及職員協議結束美國新寶公司業務,並委任當地會計師清算後,收回美金139萬9,878.88元。⒌98年12月8日自美國加州AirMagnet,INC收回基金分配款,合計美金14萬2,395.89元。⒍於97年11月至大陸昆山處理星寶公司債務,向四維律師事務所昆山分所諮詢大陸法律有關破產公司之規定,及討論對星寶公司提起訴訟可能需要之裁判費、律師費金額。親訪星寶公司確認尚在營業中,惟得知星寶公司對土地無所有權,僅將來處理土地承租權時可能得到出租人給付一筆地上物補償費,可作為對星寶公司求償之執行標的。⒎提起對SBVI公司之訴訟:新寶公司宣告破產前曾以美金150元之價格,將SBVI公司76.25%之股權讓售予大陸星寶(昆山)公司,顯有不當減少新寶公司資產而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聲請人業於98年2月3日提起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駁回,嗣後上訴第二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駁回,再上訴第三審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⒏聲請人取回新寶公司持有之美國股票(BROADCOMCORP.)3張,因新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乃由美國加州州政府就股份出賣款保管,聲請人委託台北普菲特環宇國際有限公司於99年8月5日向美國加州審計長申領以解除上開股票處分之限制,因該股票已由加州政府拍賣,加州政府將股票折抵後之金額為美金1萬191.99元,直接開立支票,並於100年11月2日寄予聲請人帳戶託收,等待兌現中。⒐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非抵押物之不動產拍賣款209萬3,000元,分配給破產財團,另增加分配101萬1,684元,總計已得310萬4,
684元,皆由聲請人收取,撥入聲請人專戶。⒑其他利息及勞保退費收入共計1萬2,029元。⒒截至目前為止,總計收入款(含拍賣款)為1,228萬5,458元(包括97年4月23日由清算人 許伯彥 會計師交接給破產管理人349萬7,252元),美金154萬2,274.77元(以匯率1:30計算,折合新台幣為4,626萬8,243.1元,及待兌現支票美金1萬191.99元(折合新台幣30萬5,759.7元)。⒓本件已支付費用合計為
493萬1,910元(含營業稅208萬487元)皆經監查人審核通過。新寶公司債權總額29億2,677萬3,432元,破產財團餘額為5,419萬9,727.8元。聲請人為使破產財團能儘速處理,收回現金分配清償予債權人,關於破產人所有之帳務管理承接、所得追討債權之整理、破產人所有資產之變賣,聲請人與事務所職員均全力以赴,亦定期向監查人報告破產程序之進度,總計召開破產監查人會議達十次之多,單以律師處理破產事務有紀錄可考者超過290小時,其他處理破產日常事務、銀行洽辦新台幣及美金存款、接受破產債權人詢問、巡視廠房等,共約600小時。另破產事務眾多繁瑣、耗時耗力,聘僱之相關工作人員及法務及行政人員,全體工作人員投入之總工時,更超過1,000小時。而新寶公司第十次破產監查人會議決議「以破產財團現有財產扣除其他必要費用後,以該財產之6%(或300萬元以上)計算做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此,爰依法請求裁定聲請人擔任新寶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25萬1,984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程序至100年11月24日止,破產財團已回收之帳款,扣除已支出之財團費用後,尚有5,419萬9,727.8元,而本件聲請人自97年3月12日經本院選任為新寶公司破產管理人後,即向本院陸續陳報如附表所列事項,並定期於監查人開會討論且將決議陳報到院,又本件破產債權人申報之債權金額合計為29億2,677萬3,432元,債權人共有66人,其中又有SAMPOTECHNOLOGYINC、RTSELECTRONIKSYSTEM
EGMBH、TECSINGAPOREELECTRONICSPTELTD等外國公司,而破產人所有之資產非均在我國境內,聲請人尚須親自前往大陸及美國處理,且聲請人尚以新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盛沺與STARISEINTERNATIONALCO.LTD之法定代理人 周基啟 ,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於96年7月1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新寶公司所持有SampoTechnologyB.V.I.Corp之76.25%股權,以美金150元轉賣予STARISE公司,訴請確認新寶公司與STARISE公司所為之股權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該股票回復登記為新寶公司所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新寶公司敗訴,新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新寶公司上訴駁回,新寶公司上訴第三審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等情,耗費不少人力、時間及心力,以及本件破產執行事件,後續尚有債權分配表製作、辦理公告、通知及辦理債權人受償事宜、處理對破產債權之異議程序、製作完成分配報告等工作,亦需聲請人投入相當人力、物力,惟參酌本件破產債權人之受償比例約僅為1.685%(見聲請酌定報酬狀證物六),聲請人聲請以破產財團資產6%酌定酬金為325萬1,984元,尚屬過高,爰審酌債權人人數、破產人資產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預估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20萬元(約破產財團資產4%)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千棻┌───────────────────────────────────────────────┐│附表:96年度破字第44號│├──┬───────┬──────────────────────────┬─────────┤│編號│日期│事件│備註│├──┼───────┼──────────────────────────┼─────────┤│1│97年3月12日│裁定選任呂理胡為破產管理人│卷一第119頁│├──┼───────┼──────────────────────────┼─────────┤│2│97年3月12日起│破管人受理債權人陳報債權之期間│同上│││同年6月11日止│││├──┼───────┼──────────────────────────┼─────────┤│3│97年3月28日│破管人將新寶公司宣告破產裁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通│卷一第189至196頁││││知函、公告事項函等翻譯成英文,並將裁定譯文等陳報到院││├──┼───────┼──────────────────────────┼─────────┤│4│97年4月3日│破管人將新寶公司宣告破產裁定刊登於新聞紙並具狀陳報到│卷一第166至168頁││││院││├──┼───────┼──────────────────────────┼─────────┤│5│97年4月11日│破管人參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卷一第211至216頁│├──┼───────┼──────────────────────────┼─────────┤│6│97年4月29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會計師之移交清冊及紀錄,並陳報新寶公司│卷一第278至292頁││││美國公司(STI)來函到院││├──┼───────┼──────────────────────────┼─────────┤│7│97年5月│破管人親至美國喬治亞洲亞特蘭市與當地分公司協議結束美│││││國新寶公司業務││├──┼───────┼──────────────────────────┼─────────┤│8│97年5月12日│破管人參與第一次監查人會議│卷一第332至335頁│├──┼───────┼──────────────────────────┼─────────┤│9│97年5月20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物品財產移交清單,並陳報第一次│卷一第315頁││││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10│97年6月19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公告│卷二第223至227頁│├──┼───────┼──────────────────────────┼─────────┤│11│97年7月4日│破管人參與第二次監查人會議│卷二第79至84頁│├──┼───────┼──────────────────────────┼─────────┤│12│97年7月18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公告│卷二第75至77頁│├──┼───────┼──────────────────────────┼─────────┤│13│同上│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二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二第78頁│├──┼───────┼──────────────────────────┼─────────┤│14│97年8月12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債權人│卷二第120、121頁││││臺灣金聯資管公司聲請延緩執行││├──┼───────┼──────────────────────────┼─────────┤│15│97年8月21日│破管人參與第三次監查人會議│卷二第126至129頁│├──┼───────┼──────────────────────────┼─────────┤│16│97年8月22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三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二第125頁│├──┼───────┼──────────────────────────┼─────────┤│17│97年9月2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公告│卷二第294至296頁│├──┼───────┼──────────────────────────┼─────────┤│18│同上│破管人將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期日通知函、公告事項函等翻譯│卷二第297、298頁││││成英文,並將裁定譯文等陳報到院││├──┼───────┼──────────────────────────┼─────────┤│19│97年9月25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三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二第300至313頁│├──┼───────┼──────────────────────────┼─────────┤│20│97年9月26日│破管人具狀向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卷三第102、242至││││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異議駁回,破管人不服聲明異議,│244頁││││經本院以97年度事聲字第100號裁定異議駁回,破管人不服│卷四第21至25頁、第││││向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168號裁定抗告駁回,破管│189至191頁││││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抗字│││││第535裁定再抗告駁回││├──┼───────┼──────────────────────────┼─────────┤│21│97年10月14日│破管人參與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卷三第2至12頁│├──┼───────┼──────────────────────────┼─────────┤│22│97年11月3日│破管人具狀聲請本院發函予國稅局命其可讓新寶公司請領發│卷三第95頁││││票以利承租人文鋒實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等事宜││├──┼───────┼──────────────────────────┼─────────┤│23│97年11月10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四次監查人會議之通知函及議題到院│卷三第71至76頁│├──┼───────┼──────────────────────────┼─────────┤│24│97年11月11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四次監查人會議改期之通知函及議題到院│卷三第93、94頁│├──┼───────┼──────────────────────────┼─────────┤│25│同上│破管人發函予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卷三第277頁│├──┼───────┼──────────────────────────┼─────────┤│26│97年11月14日│破管人參與第四次監查人會議│卷三第102至106頁│├──┼───────┼──────────────────────────┼─────────┤│27│97年11月25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四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三第101頁│├──┼───────┼──────────────────────────┼─────────┤│28│97年11月27至29│破管人至大陸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查訪│卷三第181至204頁│││日│││├──┼───────┼──────────────────────────┼─────────┤│29│98年1月13日│破管人參與第五次監查人會議│卷三第126至134頁│├──┼───────┼──────────────────────────┼─────────┤│30│98年2月3日│破管人具狀對STARISEINTERNATIONALCO.LTD向臺灣臺北地│卷三第143至147頁││││方法院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經臺北地院以98年│卷五第294至299頁││││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破管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上訴駁回;│││││破管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裁定駁回確定││├──┼───────┼──────────────────────────┼─────────┤│31│98年2月5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五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三第125頁│├──┼───────┼──────────────────────────┼─────────┤│32│98年3月6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執行事件通知│卷三第210頁│├──┼───────┼──────────────────────────┼─────────┤│33│98年3月24日│破管人發函予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卷三第278頁│├──┼───────┼──────────────────────────┼─────────┤│34│98年4月10日│破管人具狀聲請國稅局請求提供新寶公司94年10月7日至96│卷三第219、220頁││││年5月23日止與星寶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間交易之發│││││票號碼及發票影本,以利其核對債權額││├──┼───────┼──────────────────────────┼─────────┤│35│98年5月13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六次監查人會議之通知函及議題到院│卷三第233頁│├──┼───────┼──────────────────────────┼─────────┤│36│98年5月26日│破管人參與第六次監查人會議│卷三第235至241頁│├──┼───────┼──────────────────────────┼─────────┤│37│98年6月24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六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四第11至20頁│├──┼───────┼──────────────────────────┼─────────┤│38│同上│破管人具狀聲請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卷四第77至79頁│├──┼───────┼──────────────────────────┼─────────┤│39│98年7月7日│破管人發函予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卷四第173頁│├──┼───────┼──────────────────────────┼─────────┤│40│98年7月9日│破管人發函予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卷四第180頁│├──┼───────┼──────────────────────────┼─────────┤│41│98年7月13日│破管人具狀陳報召開臨時監查人會議│卷四第153至156頁│├──┼───────┼──────────────────────────┼─────────┤│42│98年7月15日│破管人參與第七次(臨時)監查人會議│卷四第182至185頁│├──┼───────┼──────────────────────────┼─────────┤│43│98年7月27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應剔除聲寶公司債權│卷四第176至180頁│├──┼───────┼──────────────────────────┼─────────┤│44│同上│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七次臨時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四第181頁│├──┼───────┼──────────────────────────┼─────────┤│45│98年8月28日│破管人參與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卷四第212至223頁│├──┼───────┼──────────────────────────┼─────────┤│46│98年9月8日│破管人參與該日訊問期日│卷四第243頁│├──┼───────┼──────────────────────────┼─────────┤│47│98年10月19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聲寶公司自行拆除生產│卷四第254頁││││線,並於拆除後,才能點交予拍定人力寶公司││├──┼───────┼──────────────────────────┼─────────┤│48│98年12月1日│破管人具狀陳報聲寶公司轉來美國加州AIRMAGNETINC.通│卷四第273頁││││知,其將提供新寶公司外匯英文帳號以供該公司將欲分配之│││││基金匯入新寶公司帳戶││├──┼───────┼──────────────────────────┼─────────┤│49│98年12月15日│破管人具狀陳報上開基金分配款已匯入並歸破產財團所有│卷四第284頁│├──┼───────┼──────────────────────────┼─────────┤│50│99年1月8日│破管人參與第八次監查人會議│卷四第299至320頁│├──┼───────┼──────────────────────────┼─────────┤│51│99年2月4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91號第二次分配表已於│卷四第291頁││││99年2月24日分配││├──┼───────┼──────────────────────────┼─────────┤│52│同上│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八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四第298頁│├──┼───────┼──────────────────────────┼─────────┤│53│99年3月8日│破管人具狀聲請將聲寶公司債權刪除│卷五第13至19頁│├──┼───────┼──────────────────────────┼─────────┤│54│99年3月18日│破管人函監查人陳報其就執行事件閱卷事宜│卷五第24頁│├──┼───────┼──────────────────────────┼─────────┤│55│99年3月19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尚有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未領回及新│卷五第20頁││││寶公司尚有美國股票等事宜││├──┼───────┼──────────────────────────┼─────────┤│56│99年4月7日│破管人具狀陳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未領回等事宜│卷五第64頁│├──┼───────┼──────────────────────────┼─────────┤│57│99年4月21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與STARISEINTERNATIONALCO.LTD│卷五第67頁││││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進行情形││├──┼───────┼──────────────────────────┼─────────┤│58│99年4月23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一銀行請求將假扣押執行費用列入破產債│卷五第83頁││││權事宜││├──┼───────┼──────────────────────────┼─────────┤│59│99年5月25日│破管人參與第九次監查人會議│卷五第110至114頁│├──┼───────┼──────────────────────────┼─────────┤│60│99年6月2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九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五第109頁│├──┼───────┼──────────────────────────┼─────────┤│61│99年10月5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與STARISEINTERNATIONALCO.LTD│卷五第132頁││││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進行情形;及新寶公司所有之美國股│││││票3張無法出售,其已委託普菲特環宇國際有限公司向美國│││││加州審計長認領以解除3張股票處分之限制││├──┼───────┼──────────────────────────┼─────────┤│62│100年3月7日│破管人具狀陳報新寶公司與STARISEINTERNATIONALCO.LTD│卷五第198頁││││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進行情形;及新寶公司所有之美國股│││││票3張業完成初步審核││├──┼───────┼──────────────────────────┼─────────┤│63│100年4月8日│破管人具狀陳報將召開第十次監查人會議│卷五第203頁│├──┼───────┼──────────────────────────┼─────────┤│64│100年4月22日│破管人參與第十次監查人會議│卷五第245至253頁│├──┼───────┼──────────────────────────┼─────────┤│65│100年4月28日│破管人具狀陳報第十次監查人會議紀錄到院│卷五第244頁│├──┼───────┼──────────────────────────┼─────────┤│66│100年5月5日│破管人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卷五第292頁│├──┼───────┼──────────────────────────┼─────────┤│67│同上│破管人陳報上開函文到院│卷五第291頁│├──┼───────┼──────────────────────────┼─────────┤│68│100年8月4日│破管人陳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到院│卷五第293頁│├──┼───────┼──────────────────────────┼─────────┤│69│100年8月9日│破管人陳報渣打銀行定存單影本到院│卷五第300頁│├──┼───────┼──────────────────────────┼─────────┤│70│100年8月22日│破管人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卷五第303頁│├──┼───────┼──────────────────────────┼─────────┤│71│同上│破管人陳報上開函文到院│卷五第302頁│├──┼───────┼──────────────────────────┼─────────┤│72│100年9月7日│破管人陳報其已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判決│卷五第313頁││││提起上訴,及陳報普菲特環宇國際有限公司函文││├──┼───────┼──────────────────────────┼─────────┤│73│100年9月30日│破管人到庭│卷五第321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