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對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未依法表明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