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8號抗告人 周安妮
14號6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周雪卿 、 周淑惠 、 周雪莉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