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43號原告 陳銘通 被告丹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告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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