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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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岱樺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 林宜慧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第518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已向異議人之公司所在地寄送,並於同月10日由異議人之受僱人即桂冠歐洲三期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其異議期間算至同月30日已屆滿20日,然異議人遲至同年7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其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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