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