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大能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陳福來~B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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