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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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李朋洋
上列原告李朋洋因與被告 黃添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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