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張哲瑋
張怡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分別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一│11,915元│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至107│
│││107年2月25日止按│年2月25日止,按年息0.│
│││年息1.15%計算;另│11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7年2月26日起│107年2月26日起至107│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年2月28日止,按年息0.│
│││16%計算之利息。│416%計算之違約金;│
││││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832%計│
││││算之違約金。│
├──┼─────┼─────────┼───────────┤
│二│21,915元│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至107│
│││107年2月25日止按│年2月25日止,按年息0.│
│││年息1.15%計算;另│11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7年2月26日起│107年2月26日起至107│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年2月28日止,按年息0.│
│││16%計算之利息。│416%計算之違約金;│
││││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832%計│
││││算之違約金。│
├──┼─────┼─────────┼───────────┤
│三│9,340元│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至107│
│││107年2月25日止按│年2月25日止,按年息0.│
│││年息1.15%計算;另│11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7年2月26日起│107年2月26日起至107│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年2月28日止,按年息0.│
│││16%計算之利息。│416%計算之違約金;│
││││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832%計│
││││算之違約金。│
├──┼─────┼─────────┼───────────┤
│四│9,340元│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至107│
│││107年2月25日止按│年2月25日止,按年息0.│
│││年息1.15%計算;另│11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7年2月26日起│107年2月26日起至107│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年2月28日止,按年息0.│
│││16%計算之利息。│416%計算之違約金;│
││││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832%計│
││││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