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