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被 告 林庭如 原名 林種 )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捌佰
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