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五九號六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肆仟伍佰玖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