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2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