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2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