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張 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
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