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玉小字第98號
原 告 張德福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被 告 林建國
被 告 林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玉小字第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梁律彣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理由要領:事實如原告訴狀所載,被告未到庭及提出書狀否認,
經審酌原告所受之損害,爰酌定慰撫金為新台幣5,000元,餘為
被告一同消費所欠原告之款項新台幣25,000元,合計如主文所示
。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