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謝坤達
       蔡佩蓉
被   告  林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本件肇事路口於事故當時
之交通號誌燈號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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