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田柏森 (原名: 田家安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70,8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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