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志穎
  被   告 丁○○即 廖玉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捌萬叁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
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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