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江英儀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以
九十年度營簡聲字第三六號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