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調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寅○○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丑○○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卯○○、壬○○、辛○○、子○○、癸○○、庚○○○、丁○○○、丙○
  ○、乙○○、己○○、戊○○、甲○○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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