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八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一過失行為,致被害人 張裕興吳成財 死亡,觸犯二業務過失致死罪,應從
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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