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宇嵩
  代 理 人  許景華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七0號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
達郵費其中新臺幣(下同)六十八元業已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
核屬實,又加計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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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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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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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二五三五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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