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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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三0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陳文彬 律師
  被   告 丁○○
        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乙○○、甲○○均經合法通知,被告丙○○、乙○○
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丁○○、甲○○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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