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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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
零壹佰陸拾元,折合銀元玖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零
壹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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