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五二四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壹點柒公克、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貳
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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