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龍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2999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翰龍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14,09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08,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7,1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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