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將其收押,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裁定自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