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539號上訴人即原告利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誌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2539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