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3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5年08月23日下午0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審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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