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