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末行內關於「壹紙沒收」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末行內關於「壹紙沒收」,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